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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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出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是企业的破产财产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破产清算 |775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03年8月10日,马某与甲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约定由马某出资5.5万元购买甲公司捷达轿车一辆,协议签订7日内马某付清全部购车款。协议签订后马某依约付清全部购车款5.5万元,甲公司同时将车辆交给马某。但因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因甲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于2004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

 

 那么,马某购买的轿车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能认定是破产财产吗?

 

 律师解析:

 

 破产企业将其汽车卖给他人,买受人付清了价款,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关键是看该汽车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以前一直认为,汽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经登记发生所有权转移,未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但是,2000年6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复函中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25号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出资人或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不能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这表明在实践中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已经不以车辆登记为要件,这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和道路交通部门的认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有关汽车登记的性质亦规定为上路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这与非机动车上路登记的性质一致。因此,马某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汽车,应当认为马某已经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该汽车不得列入破产财产。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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