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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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哪些具体情形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908人看过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理解破产原因时应把破产原因与申请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条件区分开,《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第7条分别规定了破产原因和申请破产的条件。破产原因是人民法院在判断破产申请是否受理的审查内容;而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应具备的要件。在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时,破产原因与申请破产的条件具有一致性,但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则具有较大的差别。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对于债务人是什么原因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债权人无需在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举证证明,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按《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举证证明其既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即可推定债务人出现了上述两个破产原因之一。因此,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应对其自身清偿能力与财产等状况进行独立评价,其他人对债务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不能将其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债务连带责任人的存在不是债务人本身清偿能力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将其他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人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也不能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丧失清偿能力,就可以启动对其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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