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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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兼并收购 |482人看过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制不当关联关系的规则主要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衡平居次原则和实体合并规则。

 

 在处理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时,依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可以否定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只在个案否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彻底的全面的否定。

 

 衡平居次原则,是母公司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子公司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债权,甚至劣后于子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但衡平居次原则并不否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合法成立,只是对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予以调整。

 

 实体合并规则是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否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后合为一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理应消灭,实际上构成了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和债务的相互抵销,并且排除了关联企业之间的欺诈性转让和自益性交易。因此,在规制不当关联关系,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实体合并规则是最彻底、最全面的。

 

 二、各关联企业的财产合并为破产财产

 

 关联企业成员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各关联企业债权人应当分别从各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获得清偿,这是破产法正常的财产分配原则和利益平衡机制。但是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资产混同、资产转移、利益输送导致关联企业之间资产被不正当地调配,造成债权人在受偿利益上此消彼长的冲突。


 若固守传统的各关联企业债权人分别清偿的破产法分配原则,则资产被不当转移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由于破产财产的减少而导致其清偿比例降低,而不当受益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却因此提高。而关联企业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难以区分,或者混同使用同一账户导致财务账目严重混乱,导致客观上各关联企业无法恢复合法的、原始的财产状况,也就无法提高核算资产转移的数额来平衡各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只有将关联企业成员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即适用实体合并规则,以其所有的财产向各关联企业全体债权人进行统一分配才能实现破产法公平清偿的价值目标,才能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债权人信赖利益。

 

 三、关联企业的债权合并后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受偿

 

 关联企业适用实体合并规则之后,各关联企业的债权统一向合并后的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不再区分债权出自哪一关联企业成员,视为合并后的破产债权。适用关联企业实体合并规则受到影响最大的是保证债权,由于保证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从而使债权人的保证权利受到损害。债权人不得引用《企业破产法》第52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这实际上剥夺了债权人在多次破产程序中多次受偿的机会。

 

 四、各关联企业的破产费用、公益债务合并支出

 

 实体合并后各关联企业不再单独支出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在合并后的破产财产中统一支出,从而降低破产程序的整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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