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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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863人看过


债务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当债权人破产时,就会引起相应的破产债权问题。在债务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债权的确认和处理上,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一、如果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该直接确认为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0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承担担保责任的属于破产债权。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的诉讼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发生,但尚未终结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确定为临时债权,待诉讼终结后依裁判结果处理。


诉讼终结前已经开始破产财产分配的,由破产管理人预留该担保权利的份额。


三、尚未发生诉讼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确认。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审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司法程序进行确认。


   四、被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程序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申报的债权确认为临时债权,待债权到期后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再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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