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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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后注销公司的债务承担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904人看过


 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是否免除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及相应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股东或者第三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仅仅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承诺的,不能免除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即使公司已经注销,清算义务人仍应当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公司资产是债权人权利的保证,公司清算就是将公司资产清理后交与债权人实现偿债,如果不清算,债权人实际没有从公司资产处受益。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偿债,其偿债能力并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判断,偿债的意思表示没有经过债权人认可,所以债权的实现机制不能由股东或者第三人的单方承诺所改变,股东或者第三人的承诺仅仅是附加的担保,在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时,还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注销前债权人同意由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债务,公司不经清算就可以注销,此时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就只能请求作出承诺的人承担债务,不能再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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