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事由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4日|分类:公司法 |338人看过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条是关于公司僵局的情形下公司解散的规定,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关陷入权力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当公司出现僵局状态时,公司的正常运作受阻,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在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仍不能奏效的情形下,可以解散公司。

 

 一、“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公司在决策、管理层面上的困难导致自治机制失灵,主要是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不包括一般的经营性亏损或者其他困难。

 

 首先,公司解散应对的是公司僵局,而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决策、管理层的僵持与对峙。

 

 其次,公司经营亏损不是公司解散的理由

 

 不管是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还是其他困难,只要公司内部自治机制运营正常,此时司法权力就不应介入,这是民商法的自治原则。只有在公司决策、管理方面陷入僵局,自治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司法权力才能介入,才存在由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可能。

 

 二、“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是指因为公司僵局所导致的股东利益受到损失,不包括部分股东利益受到的损失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的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三、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的前提是:已经穷尽了一切途径仍不能解决公司僵局

 

 一切途径,既包括股东内部磋商改变僵持局面,如通过部分股东转让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改变公司股权结构,打破僵局,也包括法院的调解工作。

 

 《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