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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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司登记无溯及效力撤销登记前的民事行为有效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6日|分类:公司法 |627人看过


 典型案例:

 

 某国土资源管理局以甲公司未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因虚假出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设立登记。某国土管理局变更诉讼请求,以甲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现已被撤销,请求确认其甲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那么,撤销公司登记有溯及力吗?公司被撤销登记之前的民事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析:

 

 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没有溯及力。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第4项的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依法撤销登记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撤销公司登记无溯及效力,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公司被撤销之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180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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