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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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撤销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得损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6日|分类:公司法 |328人看过


 典型案例:


刘某、卢某、李某、何某同为某公司股东,刘某、卢某和李某同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三人所有的某公司全部股份转让赵某,转让价格为刘某的股权30万元,卢某的股权价格40万元,李某的股权价格30万元。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给付刘某定金6万元、给付卢某定金8万元,给付李某定金6万元。

 

 何某得知刘某、卢某、李某转让股权后,准备好价款要求按赵某的受让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因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开庭时刘某、卢某、李某称已解除了同赵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同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何某。

 

 那么,在刘某、卢某、李某已经解除与他人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应支持何某要求受让股权的诉讼请求呢?

 

 律师解析:

 

 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撤销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得损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股权转让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刘某、卢某、李某在转让股权时未通知何某,何某知情后起诉主张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刘某、卢某、李某却表示已放弃转让,其实质是阻碍何某已成就的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


 何某为继续经营公司,已准备好价款,但被刘某、卢某、李某等拒绝。刘某、卢某、李某虽然合法持有股权,但其不能滥用权利,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在此情形下应支持何某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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