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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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怎样处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62人看过


 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例如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为了保持或者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瞒着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配偶发现后要求返还赠与财产,这种情况应怎样处理?《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其他异性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是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法定的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针对此种情形的针对性规定,但《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106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用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律师在处理具体返还问题时,比如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房产,究竟是返还房屋还是返还相应的购房款。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房屋或者车辆等。

 

 在律师实务中还会遇到“被小三”的情况,即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对于“被小三”接受的赠与,仍应比照上述原则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因为“被小三”的认定难度大,且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另外,对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的行为,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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