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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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效力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527人看过


 《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夫妻设立公司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也就是说,《公司法》对夫妻设立公司采取与一般自然人等同对待原则。那么,在律师实务中对于夫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如何确定其效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三、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取得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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