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处理金融不良资产债权时经常遇到借款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吗?
例如:2006年7月3日,刘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借某信用社80万元,利率为月息8%,期限6个月。到期后刘某没有偿还借款本息。2009年7月20日,刘某的妻子李某交给某信用社某品牌西服400套,同年10月18日,某信用社委托价格事务所对西服评估价格为12万元。某信用社向刘某索要余下欠款本息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偿还欠款本息108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2009年7月履行部分义务的行为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故判决刘某偿还剩余本息。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另查明:某信用社在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内未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该笔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刘某超过诉讼时效已履行的部分,无权要求返还。
上述判例说明,在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债务且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诉讼时效完成的事实而为部分履行的,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只能根据义务人自愿履行法理,认定义务人不能请求返还对部分债务所为的给付,但其可以拒绝义务人关于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请求。
因此,在此情形下,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义务人以行为方式默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义务人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不能只根据义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只能认定其只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北京清算律师网的其他文章中对此问题作者亦有相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