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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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1243人看过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通常表现为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将产生对权利人不公平的结果,对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特别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即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

 

 这种情形下,义务人为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机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被义务人控制,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由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授权才能进行,在义务人不代表权利人也不授权他人代理权利人作出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等意思表示时,权利人客观上无法行使权利。从另一角度说,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法定代表人集义务人与权利人于一身,不可能让自己向自己主张权利或者自己起诉自己的事情前发生。应当注意的是,此种情形只存在于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其控制权利人的意志,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二、权利人系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运作规则,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如果义务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可控制权利人的经营管理意志,在其不同意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权利人在客观上是无法主张权利的。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

 

 三、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水平所限,其民事权利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当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时,要求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行使权利是不可能的,或者说要求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对自己主张权利,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人的意志被义务人控制不能主张权利,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他人非法控制,丧失人身自由,即无法主张或者委托他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的,此种情形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但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尽管权利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其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不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和《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当发生某种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中止。据此,婚姻关系的存在并不在客观上必然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监护关系也不构成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人向被监护人主张权利的中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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