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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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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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期间禁止提出离婚的情形已消失怎样处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离婚 |600人看过


 典型案例:

 

 贾先生起诉黄女士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黄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黄女士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贾先生提出离婚违反了女方在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裁定发回重审。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查明,女方在开庭时中止妊娠已满6个月,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那么,离婚案件发回重审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消失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能判决双方离婚吗?

 律师解析:

 

 婚姻法规定的在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是禁止性规定,如果男方起诉离婚必须在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后,否则,法院应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6个月,如果允许男方在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起诉,很可能在一审期间女方中止妊娠已满6个月,此时,如果法院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离婚,就与《婚姻法》第34条的立法目的相悖,且有可能形同虚设。

 

 所以,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发回重审阶段,只要起诉时女方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法院就应依法驳回起诉。

 

 本案中,贾先生起诉时黄女士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法院应依法驳回贾先生的起诉。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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