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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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287人看过


 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从理论依据上说,赔偿损失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它的补偿性,赔偿多少取决于赔偿范围的大小。民法理论上一般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消极利益损失其实与可得利益损失大体相当,并不是间接损失,我国民法上没有采取间接损失这一概念,可得利益损失实际上是必然遭受的损失,即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被迫停止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即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象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因此,应当把机动车被损坏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停运损失只是机动车被损坏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才能获得赔偿,而且这一损失必须具有确定性,必须证据确凿、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中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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