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姜某驾驶车主杜某的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但肇事车的行驶证、登记证、车门上的营运标志均是某运输公司。原来杜某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从该运输公司购买该车,车辆不过户,杜某可以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并定期向该运输公司交纳管理费。
那么,在上述这种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中,肇事货车的行驶证、登记证、车门上的运营标志都是某运输公司,而实际车主是杜某,属于典型的挂靠经营。车辆挂靠经营的实质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是违反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运输公司和杜某是机动车一方,不管其内部关系如何,对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