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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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815人看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完成对不良债权处置的,其中部分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如不变更执行主体,受让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行使。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不良债权时,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执行主体。


一、生效法律文书转让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另外,《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受让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


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处于种种考虑,想通过另行起诉或者申请再审方式寻求不良债权的清偿。但毋庸讳言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受让人是不能另行起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让人实现债权的方式


生效法律文书合法转让后,债权受让人可以通过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方式,将自己转变为申请执行人从而完成在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身份,直接获得清偿。

 

   四、执行期间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是债权受让人的权利

 

   法院变更或追加当事人遵循申请启动原则,相关人员的申请是启动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前提条件,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的程序。

 

   根据《会议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良债权转让中的执行主体变更的条件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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