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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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属于二审审查内容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合同审查 |701人看过


 典型案例:

 

 某区法院认定武某所从事的网络金融实质上是网络传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武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终端电脑并不在某区行政区域内,某区法院无管辖权及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传销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的管辖权问题答复称,一审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不是二审法院审查的内容,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律师解析:

 

二审法院应依法确定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内容,对没有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审查,涉及公、检、法各机关,情况较为复杂,且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对管辖权存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不同部门的,多是通过协商解决,因此,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属于二审审查内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5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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