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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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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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利益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保险理赔 |455人看过


 典型案例:

 

 贾某起诉吴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及其代理律师辩称,离婚可以,但贾某应将其三个月前取得的62万元保险金分一半给吴某。贾某及其代理律师不同意分割保险金,理由是贾某的父亲在投保人身保险时已指定贾某是保险受益人,该保险金属于贾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同意吴某的分割请求。

 

 那么,贾某取得的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贾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析: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投保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贾某取得的保险金是贾某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吴某要求分割保险金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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