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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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怎么办?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922人看过


 典型案例:


林老伯和王大妈夫妇于1980年收养了林老伯弟弟的8岁女儿林红,林红在林老伯和王大妈的照料下从小学一直读到大学毕业。大学毕业后林红去了马来西亚,后来林红就不再和二老联系,林老伯只得电话联系林红,林红对林老伯的问候,从开始的恶语相加,发展到后来的辱骂,并扬言断绝和林老伯的联系。2006年4月林老伯和王大妈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林红的收养关系,并返还抚养费。

 

 那么,林老伯夫妇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林红在林老伯夫妇的照料下,完成了小学、中学、大学的学业,成年后本应该报答养父母的多年养育之恩,但她在出国独立生活后却对林老伯夫妇不管不问,从不回来看望,更有甚者还对老人进行辱骂,其与养父母的关系已经达到恶化的程度,林老伯夫妇要求与林红解除收养关系,于法有据。

 

 对于“养父母可否要求不孝子返还抚养费”的问题,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消失,曾经的养子女不需要再对曾经的养父母尽任何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养子女应返还养父母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27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法》第30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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