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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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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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婚姻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68人看过


典型案例: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其丈夫王先生一年前与另一屠姓女子在网上注册结婚,并“生育”了子女。王先生为此将大部分时间、精力均花在网络上,放弃了生意,与网上的“妻子”情话绵绵,对自己和孩子漠不关心,在子女生病时也不闻不问,与重婚无异。据此,在诉请判决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向其支付损失费。

 

 那么,张女士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这里的重婚是指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其内涵是有配偶又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网络上登记结婚,虽然也可能因沉溺其中而影响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离婚,但毕竟虚拟空间的所谓婚姻既不被法律认可,也不是一种现实存在。其所谓登记结婚对象的性别、年龄等基本特征均不一定真实,所谓生育子女,更是子虚乌有。

 

 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准许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也不会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支持张女士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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