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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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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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856人看过


 典型案例:

 

 田某与吉某系于2008年在二人户籍所在地甲市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田某父母家。2009至2012年田某和吉某以夫妻名义在乙市购买房产二处。2013年5月,吉某向乙市法院起诉离婚,其中涉及位于乙市的二处房产分割。

 

 那么,乙市法院能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呢?

 

 律师解析:

 

 对《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动产作为诉争标的而发生的诉讼,对于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由于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根据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所以,即使本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分割,也应由田某住所地甲市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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