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魏某与刘某结婚多年,婚生子刘甲13岁,。刘甲出生后魏某就辞职在家照顾刘甲,至刘甲9岁后从重新工作。刘某因工作压力大、不顺心经常酗酒,酒后经常打骂魏某,有时还会殃及刘甲。魏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不同意,称自己虽然打骂魏某,但是因为工作工作压力大,对魏某依然有很深的感情,不同意离婚。后刘某又提出,如果魏某坚持离婚,刘甲由自己抚养,魏某可以不付抚养费。
在法院调解时,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财产上可以让步。鉴于刘甲已经13周岁,法官专门单独找刘甲听取意见,刘甲开始称爸爸经常打妈妈,自己和妈妈一起长大,愿意和妈妈在一起。后来又表示虽然爸爸经常打妈妈,但打自己的次数并不多,爸爸有钱,要是跟爸爸一起生活,将来上重点中学,大学的学费都不成问题。虽然舍不得离开妈妈,但妈妈没钱,供不起自己上好学校。最终刘甲表示要和父亲在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刘甲已满13岁,其表示要随父生活。刘甲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依据。故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刘甲由刘某直接抚养。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刘甲由自己直接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300元。二审最终支持了魏某的上诉请求。
请问,二审支持魏某上诉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析:
如果离婚案件中不涉及家庭暴力的问题,法院确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确认由谁直接抚养子女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如果涉及家庭暴力,则家庭暴力就成为确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毕竟有缺陷,他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而不知道如何选择才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时法院应当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裁判。
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会直接对刘甲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刘甲从父亲的经济条件优于母亲的考虑出发,表示要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父亲一起生活,并非是一种成熟的选择。
在刘某对其家庭暴力行为没有正确认识、没有改正表现的情况下,将刘甲判归其直接抚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6条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