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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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锚车辆被撞,责任由谁担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457人看过


 典型案例:


秦某在驾车行驶途中爆胎,其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开警示灯)。罗某驾车从后面驶来,临近时罗某才发现前方秦某的汽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雨天路滑,将秦某撞倒,并将秦某的汽车撞到人行道内。罗某后方跟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张某见状紧急制动,但因跟车距离过近,结果撞在罗某车尾部,致使罗某的车又将秦某之妻撞倒。

 

 那么,本次连环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呢?

 律师解析:

 

 秦某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在有条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情况下,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既妨碍了交通的安全、畅通,也给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秦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罗某在行车过程中精神不集中,发现险情较晚,并且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

 

 张某在行车过程中与前车距离过近,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罗某与张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与秦某的违法停车行为相比,处以次要地位。因此,罗某与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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