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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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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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部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650人看过

律师在实务中应如何运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原则,涉及到分割的具体方法等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应依照照顾女方和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时可以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应分割部分,即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价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实际分割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不能完全对半分割,例如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的数额为40万元,如果是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女方所得补偿一般会超过20万元。


如果离婚时房屋出现贬值的情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起码应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婚后共同还贷的义务是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只要夫妻双方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无论婚后用谁的钱归还银行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婚前一方决策行为而导致的房屋贬值由其承担是合情合理的。


离婚时房屋的暂时贬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而对于另一方,可能意味着失去了最佳购房时机,离婚时拿回婚后还贷数额的一半是应该的。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


 按揭房屋归一方所有,没有归还的贷款也由其继续承担,是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贷义务。这样不涉及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问题,作为享有抵押权的银行也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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