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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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善意取得的运用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股权纠纷 |656人看过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其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善意受让人能够有偿取得该财产的一种权利取得方式。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基础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给予保护,也是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形式,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者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所以,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体现了民商法在维持交易秩序、促进交易便利、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即对财产动态的安全保护优先于对表态的安全保护,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优先于对所有人的利益保护。

 

 股权不属于动产或者不动产,但却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形式。所以在股权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的情形下,受让人能否取得该股权,应结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在股权转让中的无权处分行为一般基于下列因素而发生: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又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就产生了工商登记中的股东非法处分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股权的可能。

 

 二、股东登记与其他登记一样,都可能出现登记错误,错误登记的股东对股权的转让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三、在隐名投资关系中,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对股权进行转让。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该转让行为的效力以股东名册为准,如果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应以工商登记为准。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股权同样是以登记为其公示形式,其权利取得及变动原则与不动产物权基本相同,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有着相同的法律依据。

 

 另外,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仅以登记的公信力为要件,还应当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为善意、转让的股权为有偿并价格合理、转让的股权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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