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甲与罗某1998在家摆酒宴宣布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共同经营一个小超市,后罗某外出打工,小超市由王甲独自经营。2012年王甲起诉,要求与罗某离婚,二人所生之子王乙由王甲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以现存状态归各自所有,即五间平房(包括四间开超市)归王甲所有,共同存款6万元归罗某所有。王甲和罗某同时到庭,但他们表示忘记带结婚证了,双方同意离婚、并按王甲的方案分割财产及子女抚养。
那么,法院可以按双方的调解方案调解离婚吗?
律师解析:
对于审理离婚案件中身份关系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中,由于王甲和罗某没有登记结婚,在法律上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法院不能判决王甲与罗某离婚或者调解离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