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大妈今年78岁,老伴已去世。李大妈和小儿子一家在一起生活,大儿子婚后独立生活。一年前小儿子下岗,李大妈又有病住院,看到小儿子经济上越来越困难,李大妈就找到大儿子要他以后承担一部分赡养费。但大儿子以老二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屋,以后他不参与房子的继承为由,拒绝给母亲赡养费,认为既然老二得了房子,就应该由老二一家赡养母亲。
那么,老大能以放弃继承财产为条件不赡养老人吗?
律师解析:
李大妈的小儿子与其共同生活,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大儿子以自己不继承老人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错误的。赡养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任何条件都不能换取不履行法定义务。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来换取不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李大妈的大儿子有一个错误观念,即其认为可以用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换取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其实,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不是两个对等的概念,不存在互换的可能性。所以,即便李大妈的大儿子不继承李大妈的遗产,也要尽赡养李大妈的义务。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5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