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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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租合同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740人看过


 律师在办理“一房数租”的案件时,必然会涉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对这类案件应按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对于多份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均起诉承租人,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

 

 多份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各自起诉出租人,要求履行合同,因为各自基于独立的租赁合同提起诉讼,所以均是独立之诉,为了审理的便利,也为了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对一份出租合同的承租人起诉出租人,而出租人以还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比如,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起诉房屋出租人要求履行合同,出租人主张已经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并已经将房屋交付给第三方占有使用,人民法院应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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