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承租人欠付租金是经常出现的情形。此时,出租人会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但关于欠付租金的比例、数额及期限达到何种程度,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给此问题留下了充分的探讨空间。
在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原则,即识别违约行为是否阻碍了租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以此作为尺度去衡量违约行为的程度和合同是否解除。
例如,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支付了85%的房屋租金,虽然存在未足额付款、未按约投保等违约行为。但这些行为并非根本违约,没有因此导致承租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没有触及和破坏出租人的根本利益,此时,出租人不能主张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