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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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当事人放弃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546人看过


 典型案例:

 

 开发商与林某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林某购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68.3平米,单价4000元/平米,总价673200元,首付143200元,余款53万元,于签订合同20天内付清,如超过90天不付清余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2010年11月9日林某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开发商交房付款46万元,尚欠7万元。

 

 开发商于2011年5月10日给林某开具了上述46万元的房款收据,后于2011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合同超过90日未付清房款的合同约定,解除与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金。林某辩称,未付清房款的原因是,银行只同意贷款46万元,并在未征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将7万元存入开发商账户。要求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能否认定开发商放弃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约定解除权人在相对人逾期付款后、约定解除权成立前未足额付款,而于行使约定解除权条件具备后出具收据的行为,可以认定解除权人放弃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9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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