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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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95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09年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甲公司“秀水名苑”一标段商品房住宅工程,合同总价款暂定7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9年1月25日将该工程委托丙公司进行邀请招标,并于同日将施工招标文件报某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进行了备案。2009年2月10日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招标文件要求向甲公司投标。2009年2月12日甲公司进行了评标。同日确定唯一投标人乙公司中标,中标金额7000万元。

 

 在中标通知发出前,“秀水名苑”工程已陆续开工。2010年3月中旬,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秀水名苑”竣工报告。5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欠付工程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起诉前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000万元。

 

 乙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招标之前,属于串标行为,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据此,本案应按实结算工程价款,故请求甲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400万元及利息。

 

 那么,法院会支持乙公司按实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个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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