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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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在转租合同履行期限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处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653人看过


典型案例:

 

 何某以5000元/月的价格租用某工厂门面房,进行装修改造后开始营业,一段时间后以8000元/月的价格转租给刘某。后该工厂破产,在对该门面房进行拍卖中,刘某竞买到该门面房。于是,刘某以该门面房已归自己所有为由,不再履行与何某的转租合同。何某起诉要求刘某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法院会支持何某要求继续履行出租合同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何某是承租人,刘某是次承租人。刘某在拍得其承租的门面房时,对于该门面房之上的租赁负担是明知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本案中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效力均不受租赁物所有权人变更的影响,因此,在两个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同仍应被遵守和继续履行。

 

 据此,刘某虽然在转租合同履行期限内购得租赁房,但其仍有义务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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