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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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有效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3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自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司法实践对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案件的界定范围看,其所涉案件类型较为广泛,处理犯罪行为与商事行为相互重合的案件外,还包括犯罪行为与商事存在牵连的案件,这些案件中的合同并不都因为犯罪行为的存在而无效。

 

 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例如,仅仅是签约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只要贿赂行为不足以构成恶意串通的,不应当影响合同效力。犯罪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的,合同效力一般也不受影响。因此,没有实践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因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诈骗行为而无效。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或者授权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将依合同关系取得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可能构成贪污犯罪,合同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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