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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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精神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550人看过


 精神赔偿的无形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很难以单一标准直接确定精神赔偿的具体数额。对于精神赔偿的数额标准,《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精神》(2003年3月8日)中已经有了相应的规范,并且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并不冲突,所以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精神》第10条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具体规定为:

 

 1、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从目前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看,人民法院都是在考量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2条处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仍可在参考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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