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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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认定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75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这条规定为我们认定交强险“第三人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是,律师在实务中涉及到的“第三人范围”的情形比较复杂、特殊,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也应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进行赔偿,主要是因为:

 

 首先,首先从目的解释上说,《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人范围”;

 

 其次,从对危险的控制力上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此时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呢?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没在车上,就应认定为“第三人”,交强险就应该赔偿。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相对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另外,驾驶人员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因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定,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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