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吴学战以欠款未还为由,纠集多人前来追债。苏银霞和其22岁儿子于欢被11名讨债人用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等方式侮辱。后来,于欢刺伤4名催债者,其中1人死亡。今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法院判决称其“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引发舆论哗然,人们不禁要问,何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不在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本身,而在于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即法律引导人们树立怎样的价值观。司法实践的价值取向应该立足于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一价值观是我们必须树立的,也是司法实践必须体现的价值观。
据此,我们再看山东聊城中院的判决,我们就可以知道,问题不是出在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出在执法者是否真的理解立法者所要追求的法律的社会价值。
于欢面对将自己的自尊、人格、尊严撕得粉碎的侮辱者,其奋起维护自己最起码的权益,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也是制止违法最后的手段,如果连这点权利都不能被执法者认可,那么,司法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不能得到体现,立法者的意图也就不能得到体现。这也就是本案引发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