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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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599人看过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身体健康,是指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非法伤害致人轻伤以上损害的,才按犯罪处理。根据受害人受损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及死亡。轻伤是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颁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轻伤的认定标准。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年满14周岁即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公安机关对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应予立案。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95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具体规定了认定重伤的标准。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剜眼、以强酸毁容、剁去手脚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是指比一般情况的重伤更为严重,在受伤当时危机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常见的有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位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和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是损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为: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造成6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解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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