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581人看过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的主观目的是故意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诽谤”是指捏造事实并以口头或者书方式进行散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等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三)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1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恶劣;

2、造成恶劣影响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构成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