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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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605人看过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64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6万元。


 从职务侵占罪的罪质看,作为侵财类犯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普通侵财类犯罪相比,特殊之处在于利用了职务之便,其不仅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也违背了自身的职责勤勉要求,因此,只要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实施了侵犯单位财产的侵财行为,不论是秘密窃取还是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均不影响其对客体侵害的认定,这就是《刑法》第271条未对具体手段进行列举说明的原因之一。


 职务侵占罪的侵占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采取盗窃的方法,也可以适用诈骗手段或其他方式,凡是能够实现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所有方法,只要是利用了职务之便,都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怎样才能准确把握职务侵占罪,是刑事辩护律师在为企业、单位客户或者企业、单位的员工提供法律服务时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对此,只有潜心钻研才能拿出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

 

   一、行为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行为人利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将从交易方购买的货物占为己有并出卖,从中获利的,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交易的对方之所以供货是依据交易习惯认为是行为人代表单位的购买行为,而非其个人的购买行为。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看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就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三、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代管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其实质是非法占有了本公司的资金,而不是客户的资金。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本公司资金的犯罪。

 

   四、实际职务与名义职务的职务范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非法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外延是不同的,前者包括后者,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非法占有必然是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占有,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并不一定是发生于履行职务过程中,但又必须与其职务直接相关联。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并利用其特定的职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论其职务是如何获得的,都不影响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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