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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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693人看过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的职务或者所担任的职务而形成的方便条件。

 

 侵占,是指将合法管理、使用、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称罚金。”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至一万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的构成犯罪的数额进行了大幅度的提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也应从5千至一万相应地调整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情节增加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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