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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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1日|分类:经销代理 |560人看过


 被害人没有上诉、抗诉权,但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对于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律师应加深认识,以便为被害人提出更多帮助。


律师及法律界同仁认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法律应当赋予他必要的充分表达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的主观意愿的诉讼权利。当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时,这种表达主观意愿的诉讼权利就具体表现为请求抗诉权。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将被害人表达主观意愿的诉讼权利通过独立的上诉权来实现,但是,这样规定的弊明显大于利,一是将使得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无法实现上诉不加刑原则,从而严重损害被告人的权利;二是当检察机关不抗诉,而被害人上诉时,将会造成二审程序中的各种诉讼关系混乱,既有悖法理,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理清界定。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律师在理解和掌握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被害人请求抗诉的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被害人不能请求抗诉。

 

 二、被害人请求抗诉应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提出的无效,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三、请求抗诉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应向哪一级检察院提出请求,所以,被害人请求抗诉可以向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或者有权提起抗诉的检察院提出,提出请求抗诉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是否提起抗诉的最终决定权,但无论是否同意被害人的请求,都应当在收到抗诉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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