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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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基本思路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533人看过


 所谓协议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由于此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的事实,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

 

 所谓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无论是约定解除合同还是法定解除合同,都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表明,合同解除,不仅包括合同关系的消灭,也包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履行部分的处理:

 

 1、法律首先承认合同解除应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对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法律承认合同的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果解除合同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既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

 

3、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相关判例,其审判相关案件的基本思路是: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判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民法总则》第7条)与《合同法》第6条,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良,信守自己的承诺,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对于规范民事活动,弘扬道德观念,维护交易秩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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