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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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处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63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这是有关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应当把握该条规定的要义,审查个案的实际情况,从平衡利益、鼓励交易、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案件的实际裁判效果。

 

 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适用本条规定时,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内容应当是在一个合同中,在不同的合同部分中是分别有效或者分别无效,是分别履行的。

 

 2、合同部分无效后并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履行,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整体效果,即合同具有可分性。如果合同的内容是不可分的,是一份须整体履行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拆分就必然影响合同效果,甚至导致合同实际履行没有任何意义,即属于不可分的合同。

 

 3、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后,有效部分应当能够得到全面、实际、独立的履行,即不依靠无效部分内容也能够单独独立履行,且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反之,如果部分有效合同中的有效部分的实际履行,达不到实际效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应当认定全部合同无效。

 

 即使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履行,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但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在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有效部分的实际履行效果必然会与合同订立效果相比发生减损,会降低合同预期履行目标。


 对于因为部分合同内容无效而导致履行期间缩减,履行合同有效部分内容效益降低,前期投入和管理费用损失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大小由合同当事人分担。像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就此临时建筑订立了3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就应当认定头1年的租赁合同有效,超出规定使用期限的后2年的租赁合同无效。此时承租人可能针对租赁房屋的3年租期进行装修,安排生活情节。但后两年被认定为无效的租赁合同,必然会造成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一般情况下,出租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承租人承担次要责任。


 对租赁合同无效的实际损失,应根据租赁房屋的不同类型来认定其实际损失。例如,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餐饮、酒店、娱乐、商业等经营活动,部分租期内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计算损失时,应当考虑经营投入、购置设备、经营利润等方面的损失,对于这些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评估,也可以比照城市同地段的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计付。对于装修损失的计算,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至第13条的规定按照双方责任及出租人是否同意等情节确定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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