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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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719人看过


 律师实务中会遇到代位权诉讼中无论胜诉或者败诉,生效的代位权诉讼判决是否及于债务人?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问题。解决代位权诉讼既判力问题,必须在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既不能使次债务人陷于诉累,也不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受到损害。


 在解决代位权既判力问题时,必须既实现诉讼的经济又实现诉讼的正义。

 

 一、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是否及于债务人

 

 《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兼具法定债权权能和无因管理的双重特性,因此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不论胜诉、败诉皆及于债务人。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必须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滥用债务人的某些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诸如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或者免除其债务的权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行为的承认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内容的变更权、债务人的和解权和调解权等,否则应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作为被管理人的债务必须接受债权人依法管理的结果。

 

 二、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调解与判决存在着内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代位诉讼的独特性以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地位,总体上决定了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也不能提起反诉。

 

 代位权诉讼的上述特性决定了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及于其他债权人,部分债权人依法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对未成为原告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拘束力,这些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向该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其债权未获得满足时,只要债务未消灭,这些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其他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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