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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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局部照片不能体现外貌形象不构成肖像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666人看过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自然人面部局部器官照片,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者感情活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的画像或者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


 肖像的特征除肖像与原形人在客观上相互独立成为能让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这里所说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者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


画像、照片等载体,如果其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者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


如果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只有凭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对比,才能确定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不是该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就是该自然人,则这一载体也不能称为该自然人的肖像。该自然人只是载体所表现内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于这样的载体所表现的内容不构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内容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如果照片中只有脸上的某一部分,比如只有鼻子和嘴的部分,就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这张照片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者感情活动,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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