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理解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152人看过


 追认,或称“同意”“承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承认。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追认是有权人对无权人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理论基础是行为人事后追认在法律效果上视同于行为人事前同意,立法目的在于使既存法律关系的不确状态及时稳定下来,以减少诉争,维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


 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对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认权。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形成权是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


 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

 2、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

 3、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4、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

 

 被代理人追认行为的无权代理,必须全部追认。

 例如,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被代理人仅追认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属于新的要约,不构成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

 

 被代理人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追认合同,必须是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才能构成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只能视为新的要约,能否构成新的合同,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行为。

 

 如果相对人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视为接受要约,成立新合同。  

 此时,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并不生效,该无权代理合同仍然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购买洗衣机,但代理人同时购进干衣机,签订了同时购买洗衣机和干衣机的合同。被代理人仅将购买洗衣机的货款支付给相对人,不能视为追认,相对人不能据此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支付干衣机货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相对人在知悉被代理人仅购买洗衣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接受货款,或者向被代理人发货,则构成新合同,原合同不能约束被代理人,由行为人向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