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吴某与赵某于2005登记结婚,2009年吴某之母钱某以吴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购买两居室楼房一套。2009年6月13日交纳首付款50万元,2010年5月28日房屋买受人由吴某变更为钱某,50万元预付款的交款人也由吴某变更为钱某。2011年5月吴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告知50万元购房款另行处理。
离婚后,赵某起诉吴某、钱某要求分割50万元购房预付款的一半。
那么,赵某能分得25万元购房预付款?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处理购房预付款的意见是: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做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上述意见,本案钱某对吴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是对吴某个人的赠与,在产权登记前钱某有权撤销对吴某的赠与。所以,赵某要求50万元购房预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得一半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