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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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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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在离婚后不宜判决按份共有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678人看过


典型案例:

 张某起诉罗某离婚,罗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主张对夫妻共有的两居室住房的所有权,理由是双方均无其他住处,又无能力给对方房屋价值补偿。

 那么,法院能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吗?


 律师解析:

 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具备分别登记的产权的条件下,对一个物判决存在两个所有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中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实际上双方仍然处于共有状态。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决一人一半,实际上只是判决将夫妻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张某和罗某离婚后的面临的实际居住问题,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由谁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在当事人明显失去共有基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

  所以,类似本案的情况,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用,对与此相关的观点作者在北京清算律师网的其他文章亦有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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