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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详谈遗嘱的特点及类型研究

发布者:郭亚全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继承 |377人看过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在法律上死亡的概念也并非单指人体物理上的终止,例如心跳停止、呼吸停止、血压为零或脑死亡等,还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即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这里我想重点分析的并非自然人死亡本身,而是自然人在死亡之前如何选用适格有效的遗嘱形式来分配其遗产的问题。

一、遗嘱的特点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由此可知,遗嘱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二、遗嘱分类和形式要件瑕疵问题分析

相比上述遗嘱的特点,大家可能更加关注于遗嘱的撰写和类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嘱的类型分为五大类,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前三种,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是日常和诉讼中比较常见的类型,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形式要件。具体表现在: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2、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多会存在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的情形,比如:自书遗嘱本应该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签字并署明日期的,而有些当事人则是在电脑上打印然后只是签字、署明日期,更有甚者连日期都没有署。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与遗嘱人一同签名、署明日期,而有些当事人在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时,见证人人数只有一个或者是见证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或者非在场见证等。这些都是遗嘱形式要件的瑕疵,最终可能因为这些遗嘱形式要件的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原本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有些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我在上面这句话里用了“可能”两个字来表述遗嘱形式要件的瑕疵和遗嘱无效之间的关系,为什么是可能而非肯定呢?因为在特殊情况下打印遗嘱能够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在审理中也是可以认定其效力的,但核心点是证明打印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是关键,也是证明的难点,通过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最有效的证据就是录像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存在影像资料证明遗嘱人在电脑上打印并签字署明日期,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打印、签字,同时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确认并署明日期。这样通过辅助材料反映打印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在判决之时才能认定遗嘱效力。

综上可知,遗嘱包括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形式要件是前提,也是关键,虽然遗嘱形式要件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实现,但是如何通过辅助材料证明遗嘱人内心实意确是关键,更是难点,为了防止在出现纠纷后而陷入不必要的麻烦,笔者认为还是要在事前做好风险防范,在立遗嘱当时就做好形式要件的规范,以确保遗嘱不会因形式要件瑕疵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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