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兆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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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发布者:高兆贤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

本律师为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X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查获后抽取的刘X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为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刘X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X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坦白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人员伤害;被告人系自首;主动缴纳罚金等。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X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及刘X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证实刘X的身份情况;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刘X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的事实;被告人刘X的供述,证实其在2019年8月22日14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海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绣海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抓获的事实;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刘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X所驾驶无牌号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刘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兆贤律师系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从事律师行业近10年,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可咨询]:刑事案件和各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